轉: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為辦理115年度營造業淨值申報事宜,請會員依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辦理淨值申報,未依規定辦理者,本處將造冊列管,並得依營造法第17條規定隨時辦理抽查,敬請各會員周知並依規辦理。